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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刷单助力假菲拉格慕大卖,如何

来源:萨尔瓦多 时间:2023/12/12

“菲拉皮带男8字……”已拼10万+,单独购买元/件,券后79.55元/件。

“菲拉皮带女8字……”已拼10万+,单独购买元/件,券后88.2元/件。

打开某网购平台,看到这销量、这价格,你是不是心动了呢?但当商家被告上法院时,却说销量是假的!

原告

我们通过宝贝名称关键词进行了筛选,店铺累计销售额为万元,应当以此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

我们是刷单的!销量不能作准啊!

被告

销量究竟是多少?

赔偿金额又要怎么算?

日前,温州中院一审审结了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拉格慕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卢某、林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菲拉格慕公司系注册于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鞋子、衣服、香水和皮革产品等的开发和生产、销售。菲拉格慕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以皮带、鞋等商品销售为主,并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G号“”、第号“”、第号“”和第号“”注册商标。经推广、宣传,上述四枚涉案注册商标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菲拉格慕公司发现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某网购平台上分别经营的两家网店中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的皮带,卢某和林某是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共同设立、经营和管理涉案两家网店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认为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卢某、林某的侵权行为获利巨大,侵权恶意明显,情节极为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主张以万元的销售额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基础。

被告共同辩称,涉案两家网店的销量大部分是通过刷单软件原价刷单得到的,无法直接从销量数据上筛选出实际销售金额,认为菲拉格慕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为明确这两家网店的销售额,温州中院出具了调查令,向网购平台调取两家网店的交易记录,确定涉嫌销售被诉侵权皮带的交易记录共计条,总销售金额合计达万余元,但其中明显为刷单的金额达万元,实际销售金额为8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两家网店通过巨量虚假刷单的方式增加网店人气,尽管实际的销售金额并非万元,仅为88.万元,但考虑到虚假刷单本身亦是以违法方式获取流量的行为,较单纯的销售假冒商品而言,主观恶意更为明显,也给菲拉格慕公司在经济和品牌价值上造成更大的损失,应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情节严重的情形。最终,法院以实际销售金额为基础,计算出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25万元,并对菲拉格慕公司要求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卢某、林某共同赔偿菲拉格慕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万元。本案一审判决后,诉争双方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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