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药店
您现在的位置: 萨尔瓦多 >> 国家象征 >> 正文 >> 正文

境外直接投资ODI与资金出境实操要

来源:萨尔瓦多 时间:2019/2/17

文章来源:西政资本

前言

年12月6日,外汇局发布了《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外汇局和人民银行调整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资金出境的监管风险升级。根据年1月26日,外汇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3号)文件,资金出境要加强真实合规性审查。在目前的监管态势下,资金出境的难度加大。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74号),对境外投资方向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明确将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况,通过“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明确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以下三类情况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在外管局层面,外管局亦对资金出境及跨境事项下发内部文件,要求严格监管资金出境,防止资金外逃。年1月18日,深圳外管局召开深圳市外汇及跨境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政策监管要求。目前,对于购付汇金额大的企业亦会被事先要求到外管局约谈。

国家外汇管理局秉持打击虚假对外投资不手软的态度。“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   涉及敏感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左侧之外的国家、行业

  涉及敏感行业: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国家商务部核准

省商务部门备案

15天(金融企业除外)

3天(金融企业除外)

(1)需核准的国家:不丹、冈比亚、布基纳法索、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梵蒂冈、帕劳、马绍尔群岛、所罗门群岛、基里巴斯、图瓦卢、瑙鲁、巴拿马、多米尼加、海地、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朝鲜、伊朗、利比亚、苏丹、索马里、利比里亚、司科特迪瓦、刚果(金)、几内亚比绍、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中非、黎巴嫩;

(2)“是否涉及一国(地区)以上利益”是指具体的投资项目涉及到多国或地区利益,如矿产资源位于多国边境或争议地区、道路或电网跨越多国或地区边境、开发国际水利资源对上下游国家造成影响等;

(3)“是否涉及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是指对外投资中使用产品或技术是国家有关部门限制或禁止出口的。

4.“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系统”境外直接投资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根据系统的申报要求,在填写申报资料时亦需区分境外投资的方式而分别填写相关资料;亦即将直接投资业务区分为“新设立境外企业”以及“并购设立境外企业”准备相关材料,并进行系统申报。

特别注意:“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系统”网站只能一次填报,不能将已填写的信息事先保存,后续继续补充。因此,需要事项登录该网站,充分了解该网站信息后,准备完毕相关资料,一次性填写并提交。

(1)新设立境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申请表》填报注意事项

填报的内容包括:

①投资路径

②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信息

A.企业类型的填报,明确系子公司(通常境内公司持股50%以上,对经营管理有决定权),联营公司(境内公司持股10%-50%)或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非法人性质的常设机构、项目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B.勾选“是否涉及一国(地区)以上利益,是涉及及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根据上文所述,若勾选这两项,则属于核准事项;

③股权结构:中方及外方在拟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所持有的股权比例;

④投资规模:投资总额=中方投资金额+外方投资金额;

⑤中方投资金额结构:中方投资金额=境内出资+境外出资;

⑥拟投资具体项目简况:内容及意义——此部分需先组织材料、素材来“讲故事”;

“投资具体情况”的“意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能够获取技术、营销网络,带动的出口,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情况;另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为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如预计雇用的当地员工数量,为当地交纳的各种税赋等。

⑦真实性审核材料——只需填写资料名称,后续现场提交资料

A.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由拟设立或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出具,除此之外的文件由深圳公司出具;

B.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境内投资主体出具的投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签字人员应与工商公示的一致,并且应附上深圳公司关于此类决策的章程;

C.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境内投资主体的审计报告;

D.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需涵盖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内容;其中,可以是公司自己前期对项目尽调总结的尽调报告,亦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调报告;

E.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有固定模板可以下载填写

《决策人员签字单》必须写明决策人员的职务,且需决策人员本人签字(非复印件);签字人员应与同时递交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一致。

(2)并购设立境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申请表》填报注意事项

并购设立境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申请表》的填写与新设立境外企业大致相同,但需注意如下几项:

A.如属于并购类投资,项目简况需包括并购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以及具体收购方案等;

B.相对于新设立境外企业申请表,并购设立境外企业还需填写《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如下图),其中,并购背景以及境外并购目标情况等均需组织相关材料。《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需涵盖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内容。

5.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填报信息注意事项

登录(登录方式见上文)——录入境内主体信息——填写境外投资申请表

《境外投资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上文“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系统”《境外直接投资申请表》所需填写的内容相似,在此不再赘述。

6.现场所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在系统申报完成后需前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提交如下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境外投资备案表》、《境外投资申请表》

2

  《营业执照》

3

  境外企业章程或并购合同、协议

4

  境内企业实施并购或投资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

  境内企业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包括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证明大于境外投资金额,不存在“母小子大”的情形

6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详细披露境外投资的目的、市场需求、投资必要性及可行性、投资资金来源、投资环境分析;并购方案、并购动因、并购标的、并购方式、并购效益等

7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8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9

  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发改委(发改委、,产业协调处)

1.主要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1)针对境外投资的项目端,侧重对项目的审核;

(2)根据所投资项目的性质及投资金额的大小,存在国家发改委核准和地方发改部门备案两大类。

深圳市发改委网站: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不区分限额

国家发改委

  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国家发改委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以上

国家发改委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

国家发改委

  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以上,并且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

  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国务院核准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及左侧核准以外的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

——

(2)审批时限要求

事项

审批时间

备注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情况特别复杂的,金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

  不限金额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

4.系统填报所需注意事项——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项目

(1)基本流程

登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2

  投资主体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

  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包括经济技术、法律、财务、社区、环境等尽职调查结论)

  目前,不论是经信委(商务部系统)或是发改委,均加大了对境外投资的真实性的审查。经咨询“产业协调处”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此处的尽职调查报告需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涉及财务的,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涉及法律的,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涉及其他方面的,由申请机构所属行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可研报告”。为避免审核障碍,建议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对应的尽调报告。

5

  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6

  自有资金出资的,提供自有资金证明

7

  涉及银行融资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

8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深圳市发改委系统公示的办事规程信息要求,“在系统子目录“其他项目”中选择“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转报”后按要求填报资料、上传以下文件(以下材料均为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序号

内容

备注

1

  备案项目申请表

2

  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3

  投资主体及合作外方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5

  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包括经济技术、法律、财务、社区、环境等尽职调查结论)

6

  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

  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8

  自有资金出资的,提供自有资金证明

9

  涉及银行融资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

10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11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还应附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投资主体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三)银行

1.目前银行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监管态度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目前对于资本项下的外汇业务均已下放至银行处理。而目前深圳外管局资本项目管理处主要从事外债类资金出境业务(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等

2

外汇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三个月财务报表、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等

3

  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

——

4

  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需提供商务部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5

  若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需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

(1)境外直接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   (2)不得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的提前购汇,且需向指定的收款人付汇;   

(3)不得向其同名的NRA账户付汇;   

(4)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境外投资;   

(5)银行需充分调查企业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及用途,确保合法合规性;   

(6)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

四、ODI方式申请资金出境的注意要点

1.根据目前的监管要求,对于合伙企业形式的资金出境采取严管的要求,对此,建议避免合伙企业作为境外直接投资的主体;

2.在进行经信委及发改委的系统申报,以及银行的外汇额度审批时,均需提交财务资料以供审核;对于ODI项目,建议采用具备一定实力及资产规模以及运营效益的实体作为境外投资实体,避免“母小子大”;

3.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如为“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行业,目前处于严控状态;对此,建议谨慎投资,并注意投资行业的选择,以投资实业类企业作为优选,并避免“快设快出”的情形;

4.选择自身开户行办理资金出境业务,与客户经理做好沟通工作,尽量减少通过开设新户申请资金出境,降低时间成本;

5.在进行经信委、发改委系统申报时,详细填写项目资料,提供尽调资料,合理安排各项监管部门手续,主动约谈监管部门说明投资情况。

虽然目前政策鼓励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FDI)这种资本项下境内直接投资及跨境资本金流入的行为,但是,流入后结汇成人民币转出时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的要求,“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由此可见,通过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再分红方式将资金转移出境的方式,存在一定探讨空间。

私募股权融资法律服务中心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斐律师团队,通过本平台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全方位的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业务涵盖IPO、再融资、并购重组、新三板、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信托、资管、争议解决等领域。

赞赏

长按







































白癜风名医会诊
能治愈白癜风的医院

转载请注明:http://www.wangsicongg.com/gjxz/3838.html